2024.07.22
生物資料庫資料進行國際傳輸須知
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國際傳輸或生物檢體衍生物輸出審查基準,生物資料庫資料擬進行跨國生物醫學研究者,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。
因應近年來產、學、研各界生物醫學研究發展蓬勃,跨國際間學術聯盟分享或大數據資料共同分析的合作需求日益增多,惟主管機關對於生物資料庫資料國際傳輸的審查方式,已訂有相關規定,依據資料風險等級(種類、性質)及輸出地之分類(詳見審查基準附件二),分為書面審查及衛福部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小組會議審議,詳細申請及審查程序請參考審查基準第5條。
提醒各位使用者,有關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之「所有資料」,特別是涉及「原始參與者的相關臨床或流行病學資訊」、「經統計後的全基因體定型、定序資料」,雖屬於低風險種類資料,但若有上述國際傳輸之需求,仍須依據審查基準提出申請,並經衛福部核准後,始得進行國際傳輸及分享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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